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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pdf

  • 上传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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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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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品 生产 单位 动火 作业 安全 规范 AQ3022 2008
    资源描述:
    0 ICS13.100 B09 备案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AQ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chemical manufactory (送审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8 年 7 月 1 日) 2008-11-19 发布 2009-01-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发布 AQ 30222008 I 前 言 本标准第5.1条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 术委员会(TC 288/SC 3)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利民、梅建、路念明、常虹、张军、郭凤琴、张晓钢、张建敏。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AQ 30222008 1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职 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 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 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 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 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Q 30222008 2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 火作业时,还须执行 AQ -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 AQ -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 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 规定的甲、 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 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5.2 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 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 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 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 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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