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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5.31”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06138
  • 上传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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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重庆 建设 开发 集团有限公司 5.31 高处 坠落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5.31”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2015 年 5 月 31 日 13 时许,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丰满水电站重建工程泄洪兼导流洞出口闸室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一名工人在拆除启闭机操作间墙体模板作业过程中从高空坠落地面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组成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丰满区城建局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此次事故。调查组对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5.3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已结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盛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6 月 3 日,于2014 年 6 月 12 日变更为现名。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百城街北一路 39 号。注册资本 2435 万元,法定代表人陈义荣。营业期限为:2003 年 6 月 3 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201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9 日。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为中国水电二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二局),成立于 1992 年 10 月 19 日,于 2015 年 3月 2 日变更为现名。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 号。注册资本 66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常满祥。营业期限为:2008 年 10 月 20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7 日。2013 年 4 月 10 日,水电二局与松花江水利发电有限公司丰满大坝重建工程局签订了丰满水电站重建工程泄洪兼导流洞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DGCSG201323 号。项目负责人:邢军。2014 年 5 月 20 日,泉盛公司与水电二局签订了丰满水电站重建工程泄洪兼导流洞出口闸室、消能防冲段土建及附属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S 二局-泄洪洞-gc-2004-003。项目负责人:付仁清。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15 年 5 月 31 日 13 时许,泉盛公司员工刘志海、张文杰、王玉峰等 6 人在丰满水电站重建工程泄洪兼导流洞出口闸室215 梁板支撑平台拆除启闭机操作间墙体模板作业。刘志海在撬动模板过程中从 21.5 米高的梁板支撑平台坠落至地面,送往 465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这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刘志海,男,46 岁,吉林市人,力工。直接经济损失 55 万元,其中:死亡人员抚恤金 55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力工刘志海安全意识不强,违章作业,未系安全带从 21.5米高梁板作业平台坠落至地面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泉盛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高处作业施工现场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带。2.泉盛公司及其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泉盛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泉盛公司作为这起事故责任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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