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监总局令[2007]第11号_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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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2013 总局 11 注册 安全工程师 管理 规定 63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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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7第11号_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讲解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以及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该规定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义,即取得资格证书并在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文件详细阐述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实施统一监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具体管理。规定还特别强调了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煤矿、非煤矿矿山等单位应按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且其他单位也应确保有相应数量的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此外,文件对注册申请流程进行了详尽说明,包括申请人需满足的条件、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不同层级机构在审核过程中的职责及时间限制,以及对于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不同要求。同时,规定指出不予注册的情形,如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安监总局令2007第11号_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服务的所有行业领域,特别是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与经营单位。这些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确保按照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同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也应依据此规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则负责对本地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保证其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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