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_《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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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 总局 88 生产 安全事故 应急 预案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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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提高应急响应效率。该办法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要求。具体来说,办法强调了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并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实用性。根据事故类型和风险程度,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作为总体工作程序和措施,适用于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针对特定类型的事故或重要设施;现场处置方案则针对具体场所或设施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此外,该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并要求在编制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涉及高风险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如化工、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这些行业的企业需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确保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应依据本办法履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以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对于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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