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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紫竹院路正福寺防灾减灾公园“9.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209978
  • 上传时间: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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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竹 院路正福寺 防灾 减灾 公园 9.4 一般 生产 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紫竹院路正福寺防灾减灾公园“9.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9 月 4 日 15 时 05 分左右,在海淀区紫竹院路正福寺防灾减灾公园院内发生一起燃气管线施工破坏事故。北京国鸿亿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鸿亿辉公司)雇佣的挖掘机在开挖临时自来水管沟时,不慎将现场一根 DE110中压燃气管线破坏。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燃气抢修电话,燃气集团五分公司抢修人员到场后,立即关闭了事故管线的阀门,并进行了抢修。事故造成周边 7 个公服和 4 个采暖制冷锅炉用户用气受到影响,未造成人员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因该事故发生在国庆前夕,为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国庆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城管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同时还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工程基本情况国鸿亿辉公司总经理冯*听说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宏远公司)在紫竹院路正福寺防灾减灾公园院内准备铺设一条临时自来水管道,为今后能从陕西宏远公司承揽工程业务,冯*未与陕西宏远公司联系,擅自安排工人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沟槽开挖作业。事故调查组与陕西宏远公司核实的情况为:该公司拟对院内雨水管道进行改造,事故发生时现场处于停工放假状态。(二)事故单位情况国鸿亿辉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 2006 年 11 月 22 日,法定代表人冯*,注册资本 3180 万元。2016 年 3 月 22 日,国鸿亿辉公司取得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2016 年 4 月 8 日,国鸿亿辉公司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2017年 11月15日,国鸿亿辉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2019 年 9 月 4 日 7 时左右,国鸿亿辉公司安全员王*指挥临时雇佣的挖掘机,从陕西宏远公司施工场地大门以东约 50米处向西开挖一条深约 1.4 米,宽约 0.65 米的沟槽,其余的工人随后将管径125mm的PVC管下放到沟槽中。15时左右,挖掘机作业至陕西宏远公司施工场地大门以西约 37 米处时,不慎将地下一根 DE110 中压燃气管道挖破,造成燃气泄漏。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燃气抢修电话。燃气集团五分公司抢修人员到场后,立即关闭了事故管线的阀门,并展开抢修。19时 45 分左右,现场抢修完毕,开始恢复供气。事故造成周边 7 个公服和 4 个采暖制冷锅炉用户用气受到影响,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2 万元。经查,国鸿亿辉公司是在未与陕西宏远公司进行沟通,未签订施工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施工人员进入陕西宏远公司施工场地进行施工作业。国鸿亿辉公司在挖掘作业前未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与燃气公司对接,未制定燃气保护方案。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原因国鸿亿辉公司在开挖管沟施工作业前,未与燃气集团对接,未与燃气集团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违规使用挖掘机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冒险作业,导致燃气管线破损,造成事故。(二)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在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违规使用机械设备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国鸿亿辉公司在进行管沟开挖前,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违规冒险使用挖掘机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进行挖掘作业,导致燃气管线破损,燃气泄漏。以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 583 号令)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建 筑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JGJ33-2012)5.1.4 规定:“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煤气管道 1m 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和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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