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第3部分:干扰光限制DB11T388.3-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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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第3部分:干扰光限制DB11T388.3-2015 城市 景观 照明 技术规范 部分 干扰 限制 DB11T38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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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第3部分:干扰光限制》讲解了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388.3-2015对城市景观照明中干扰光的具体规定和措施。该规范替代了旧版DB11/T 388.3-2006,对景观照明设计中的干扰光进行了详细要求,强调景观照明应与周边环境协调,避免影响行人、车辆及住宅等。规范明确规定了景观照明设施对住宅、公寓、医院病房等的干扰光限制值,并严格控制投射到被照物之外的溢散光比例不超过灯具输出总光通量的15%。此外,规范指出应限制使用强投光灯具如探照灯和激光灯向天空或人群投射,以减少对动植物的影响。对于珍稀树木,不宜设置景观照明,而安装在树上的装饰灯泡单灯功率需小于1W且温度不应对树木造成伤害。玻璃幕建筑立面不应采用泛光照明,在建筑物立面上设置LED屏幕时要评估其位置、尺寸和亮度以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干扰。采用自发光形式的建筑景观照明平均亮度也需符合相应限值。
《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 第3部分:干扰光限制》适用于北京市内的建筑物(包括古建筑物)、构筑物、街区、广场、桥梁、公园以及风景名胜区等为载体的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此规范旨在指导相关领域内的设计师、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进行景观照明设计、施工和管理过程中有效防止和控制干扰光现象,保障市民生活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城市美观和谐发展。同时,它也为市政管理部门提供了具体的技术依据和支持,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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