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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230492
  • 上传时间: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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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关于 危险 化学品 建设项目 安全 距离 问题
    资源描述: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安全距离,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概念,不同的行业其名称和要求都不一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 GB50016、GB50160 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虽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浙安监管危化2011204 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已弱化对安全距离方面的考核力度“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一处扣 20 分(B 级要素否决项);”,只是在涉及重大危险源时提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但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关注。自 2002 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将距离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改对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法律制定的局限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很大程度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近期参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工作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原则性的问题,结合部分专家对“安全距离”情节和政府部门“规划”缺陷甚是不解。特在能力范围内对相关安全距离的法规、规章、行业准入条件、标准规范等进行汇总,以供企业和网友参考。一、国务院法规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00 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 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米。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 20 米;(2)省道不少于 15 米;(3)县道不少于 10 米;(4)乡道不少于 5 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 30 米。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30 号,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 200 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 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 200 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不少于 8 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 10 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 12 米;(4)其他地区,不少于 15 米。第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2)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39 号,1998 年 1 月 7 日起施行)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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