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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实施日期2020-04-15.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37574
  • 上传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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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反间谍 安全 防范 工作条例 实施 日期 2020 04 15
    资源描述:
    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发 文 号: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20-03-03实施日期:2020-04-15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和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指导下,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活动。第三条第三条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范、标本兼治的原则。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考核。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第五条本省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公安、保密以及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外事、商务、网信、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工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相关工作。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技术支持、工作会商、联合督查。第六条第六条公民应当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一)保守国家秘密;(二)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三)发现间谍行为或者线索,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保密等机关、组织报告;(四)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五)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第七条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一)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二)依法管理涉密事项、岗位、人员,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三)按照反间谍安全防范要求,教育、管理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四)在涉外活动中采取必要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五)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六)发现间谍行为或者线索,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保密等机关、组织报告;(七)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第八条第八条机关、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驻外机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等单位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七条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一)建立本单位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二)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工作经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三)按照规定采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四)组织涉外、涉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五)按照规定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信息。前款中的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应当建立周边环境安全巡查、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本单位核心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提请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配合开展安全保护工作。第九条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发现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络涉及反间谍安全防范事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网络运营者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第十条第十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省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方面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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