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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77316
  • 上传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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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 关于 印发 倒塌 损坏 住房 恢复 重建 救助 工作 规范 通知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www.aqrzj.com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现将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2023 年 3 月 20 日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下简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相关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地方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制定相关制度。一、总体要求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www.aqrzj.com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是为了支持帮助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的受灾群众及时恢复重建和修缮倒损房屋,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由灾区各级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统筹指导。地方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方式管理。二、倒损住房情况统计、调查和核定(一)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建设完善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灾情系统),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灾情系统上报倒损住房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依托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逐户全面排查倒损住房情况(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 1),摸清底数,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在核报阶段通过灾情系统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制作倒损住房照片等影像资料备查。(二)倒损住房核定。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倒损住房情况,采取抽样调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应急管理部视情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的确定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www.aqrzj.com(三)救助对象统计、调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救助对象分为重建户、修缮户,重建户是指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居住,需要重建的受灾家庭;修缮户是指基本住房因灾一般损坏,需要修缮的受灾家庭。房屋性质和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倒塌和损坏情况应参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在倒损住房核定工作基础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组织调查统计救助对象信息,逐户建立档案,具体程序如下: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户主基本信息(含身份证号和户籍地址)、家庭成员情况、受灾情况、倒损住房地址和间数(分别列明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间数)、恢复重建类型(重建或修缮)、拟恢复重建方式等,同时提交倒损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出建议。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均可申请救助。2.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家庭经济状况、受灾家庭书面申请或村(居)民小组建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住房倒损鉴定等,对受灾家庭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意见(区分重建户、修缮户)。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www.aqrzj.com3.公示。经民主评议需救助的受灾家庭,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公示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倒损房屋地址和间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倒损鉴定等。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4.上报。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倒损住房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四)救助对象确定。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确定救助对象,汇总救助对象信息,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建立分户台账(见附件 2),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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