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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doc

  • 上传人:小****库
  • 文档编号:28069
  • 上传时间:2021-09-16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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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筑 施工 企业 人员 考核 任职 制度
    资源描述: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认定。三类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1. 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规定 (1) 考核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2) 考核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3) 三类人员考核的管理工作及相关要求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三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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