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11
1

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03805
  • 上传时间:2023-09-16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46.50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生产 安全事故 罚款 处罚 规定 修改 征求意见
    资源描述: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安全人之家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aqrzj.com/doc/303805.html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