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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课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58页).ppt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30472
  • 上传时间:2021-09-29
  • 格式:PPTX
  • 页数:58
  • 大小:3.2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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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课件 建设项目 安全 设施 职业病 防护 同时 管理 58
    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01,“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1. “三同时”思想的萌芽阶段,1954年,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煤炭部38号令第三条提出建设项目验收要求。 1958年3月19日,原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发布了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七条规定:“较大的防尘技术设备必须经过技术设计并经过有关单位审核鉴定后再施工安装。“第八条规定:“企业中的防尘设备安装后,应经过验收测定,-。”,“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2. 劳动卫生部门参与验收阶段,1963年2月9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国经周字100号)提出:“今后,在新建、扩建、改建有矽尘作业的企业时,设计部门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防尘的要求进行设计,企业主管部门应该严格审查这些企业的设计,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不准施工;施工中没有安装好防尘设备的不准移交;竣工移交时,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参加验收,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3.劳动卫生等部门参与审查设计与验收阶段,1973年10月3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73计劳字477号)中提出来的,该通知在防止企业中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中提出了“在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时,企业和设计、施工部门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要包括有防尘防毒措施项目,不得予以削减。各级建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和验收工程时,要有环境保护、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等参加,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令其改进,在未改进前不准施工和投入生产。”,“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4.首次明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发197867号),该文件强调:“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由原批准部门负责解决。谁不执行,要追究谁的责任。劳动、卫生、环保部门要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5.首次将 “三同时”制度列入法规,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第一次把“三同时”制度写入国家行政法规 ,矿山安全条例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规定“审批矿山设计时,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露天矿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条例,“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6.“三同时”制度成为法律条款,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0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1. 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是很明确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从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到投产使用、安全评价及审查备案都进行了规定。(主要是高危行业) 第九十五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进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系统生命周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与安全评价的关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一章 总 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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