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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23年河北省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06332
  • 上传时间:2023-11-05
  • 格式:DOCX
  • 页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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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23年 河北省 城乡 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资源描述: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安委20235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会,雄安新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河北省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3 年 8 月 24 日河北省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乡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乡燃气安全长效机制。用 3 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聚焦关键共性问题,全面排查整治城乡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 2025 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一(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充装、经营经营“问题气问题气”等安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省市场监管局负责)4.对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省公安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7.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占堵消防车道等的,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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