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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张浦镇安头村72号农房翻建工程“10.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06438
  • 上传时间:20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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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镇安 72 号农房 翻建 工程 10.28 高处 坠落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张浦镇安头村 72 号农房翻建工程“10.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0 月 28 日中午 12 时 20 分左右,张浦镇安头村72 号农房翻建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昆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张浦镇相关部门展开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要求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确保社会稳定,目前善后赔偿工作已完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以市安监局局长为组长,张浦镇农村工作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及张浦镇农房办相关人员为成员的“10.28”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及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原因。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况1.事故单位名称:邹海元(挂靠于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事故发生时间:2017 年 10 月 28 日中午 12 时 20 分左右3.事故发生地点:张浦镇安头村 72 号农房翻建工地4.事故类别:高处坠落5.事故等级:一般事故6.直接经济损失:77 万元7.伤亡人员概况:姓名年龄性别籍贯工种伤亡情况陆老火67男江苏昆山普工死亡8.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张浦镇安头村 72 号农房翻建工程农房翻建户主:赵文学施工单位: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地点:张浦镇安头村项目经理:杨卫娟项目实际负责人:邹海元建设规模:246.92 平方米合同价格:40 万元9.事故单位概况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昆山市张浦镇通湖路 1059 号,法定代表人:杨慧杰,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道路与照明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 安许证字200505062510.农房翻建相关文件:(1)建筑法等专业法规不适用农民自建房相关建设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2)农村村民个人建住宅依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个人建住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个人建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放样、验线,不按时进行现场放样、验线的,村(居)民个人可以正常开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综上,农村村民个人建住宅活动依法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并实施监管。近年我市相继出台昆山市保留村庄规划建设意见(昆政规20121 号)、关于加强保留村庄自建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昆政办发201444 号),上述文件均明确我市农村村民自建房建设活动由各区镇负责审批并实施相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目前我市各区镇均已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相关审批和监管工作。11.张浦镇安头村 72 号农房翻建工程情况:(1)张浦镇人民政府于 2014 年 7 月印发了张浦镇保留村庄规划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对建房条件、建房要求、报批手续、施工单位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为按照张浦镇农房建设管理文件要求顺利办理农房翻建手续,2016 年 12 月 27 日赵文学和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造价 40 万元,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杨卫娟为项目负责人,但工程实际承包人为邹海元。2017 年 3 月 24 日农房翻建户赵文学获得了翻建批准手续。(3)根据相关笔录,农房翻建工程实际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房东赵文学自己购买建筑材料,工程实际承包人邹海元收取建设人工费 16 万元,即并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4)工程施工合同和杨慧杰等人的笔录显示:昆山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并收取 5000 元管理费和 1680 元安全保险费用。(5)综合上述内容,邹海元是民房翻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12.事故现场勘察情况:(1)楼梯梯段边至地面高度约为 6 米,未设置防护栏杆,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2 条: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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