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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呼伦贝尔市信垣装饰有限公司“6·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12690
  • 上传时间:2023-12-17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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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市 装饰有限公司 10 高处 坠落 事故 调查 处理 报告
    资源描述:
    呼伦贝尔市信垣装饰有限公司“6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2021 年 6 月 10 日 16 时,呼伦贝尔市信垣装饰有限公司发包给左平的步森百货棚顶刮大白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海拉尔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实验和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概况(一)呼伦贝尔市信垣装饰有限公司(一)呼伦贝尔市信垣装饰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信垣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法定代表人吴桂平,汉族,1970 年生人,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万元,单位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单位地址:海拉尔区呼伦办市政住宅楼后院,该公司与步森百货签订的商城装饰施工合同。(二)人员基本情况(二)人员基本情况1、左平,男,身份证号:320621*09072215,承揽商场装饰施工工作,住址:海拉尔区海桥家园高 1-3201 室,联系电话:139*1004。2、李忠秋(死者),女,身份证号:152104*09066620,粉刷工人,户籍所在地:牙克石市图里河镇伊图里河车辆街山前巷 53 号,现住址海拉尔区依山雅居。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通过事故发生企业提供的资料、应急管理局询问笔录显示,专家组对事故经过还原如下:2021 年 6 月 10 日下午 13 时许,左平带领徐华、李忠秋二人来到步森百货一楼旋转门施工现场,李忠秋负责刮旋转门庭的棚顶大白,徐华负责收拾旋转门外的装修垃圾,二人开始各自的工作,左平外出办事。15 时许李忠秋从高度 1 米左右的马凳梯子上坠落,两名保洁人员听到声响后上前查看情况,发现李忠秋不能说话且鼻内向外出血,徐华立即向左平电话报告,左平随即返回现场,期间有人拨打 120急救电话(具体人员未知),120 急救赶到后,将李忠秋拉往医院救治。(二)应急处置情况(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左平接到徐华的电话报告第一时间返回现场,保洁人员搀扶着李忠秋,120 急救赶到后将李忠秋拉往海拉尔区人民医院救治,当日 18 时转送到市医院入院进行急救治疗,6 月 21 日李忠秋医治无效死亡。目前死者的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三、直接经济损失经统计,事故共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等直接经济损失为 87.8 万元(878000.00 元)。四、事故原因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以及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专家组认为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马凳梯支撑梯腿一侧的调节插销缺失,作业时梯腿缩回失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左平作为信垣装饰有限公司步森百货商场装修施工项目承包人,对雇佣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在施工前未对进场的施工用具进行安全检查。2、李忠秋在作业过程中,在自带作业马凳梯缺少一梯腿调节插销的情况下,明知有风险但依然认为自己可以避免,在冒险心理的作用下,实施冒险作业。五、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呼伦贝尔市信垣装饰有限公司“61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左平作为信垣装饰有限公司步森百货商场装修施工项目承包人,对雇佣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在施工前未对进场的施工用具进行安全检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左平处以人民币 49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呼伦贝尔市信垣装饰有限公司未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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