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含2024年修改单GB 31570-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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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含2024年修改单GB 31570-2015 石油 炼制 工业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2024 修改 GB 3157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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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讲解了我国针对石油炼制工业在废气和废水污染物控制上的具体要求。修改表3和表4的内容指出,酸性气回收装置更名为“酸性气回收装置和烷基化废酸再生”项目,并新增了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150mg/m³,在表4中这一数值则设定为100mg/m³。同时,对脚注进行补充说明:对于酸性气回收过程以及相关工艺如生产硫酸或废酸再生环节,应遵循特定排放限值;而当涉及到采用分质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或直接排放有机废气时,则明确了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并且当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较大情况下需确保废气收集处理的有效性;还规定使用锅炉等其他焚烧设施来处置有机废气可等同满足去除效率要求。此外,标准强调,所有类型的燃烧或处理过程中都不得通过空气稀释手段减少检测浓度。关于储罐及其密封情况检查与维修工作也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自动通气阀开启、浮盘状态及边缘密封等问题需要密切监测并及时修复;对于完好状态良好的点位可以适当延长检测间隔期,但是一旦再次出现泄漏问题,必须恢复正常的监测频次;而对于含挥发性的液体储罐的密闭性也有详细的标准,并提出在运输环节要尽可能实现密闭操作,特别是装油作业,防止油气泄漏。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从事原油加工生产成品油及相关产品的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特别关注那些有大量化学品储存及化学合成反应发生的大型石化公司及其下属工厂部门,比如炼油厂中的催化裂解单元、焦化石脑油加氢改质区域、溶剂抽提蒸馏车间以及芳烃联合装置等。这些单位在日常运作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类污染物质,包括酸性气流、非甲烷类碳氢化合物、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污染物等,本文件提供了一套系统化规范化的指导方案帮助其更好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改善生产方式,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适用人员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官员和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用于对企业环境行为做出评价监督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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