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211省道马山县“3·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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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11省道马山县“3•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0年3月9日2时许,S211省道马山县林圩镇高德村高德街往灵马方向路段,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一辆桂AF0660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二轮摩托车上3人当场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0年6月28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结案,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8〕98号)的有关规定,市应急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组成S211省道马山县“3•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年1月13日,市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马山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评估组。评估组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S211省道马山县“3·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0〕120号),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深入事故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3月10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S211省道马山县“3·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马山县“3·9”事故)批复结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马山县“3·9”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广西翔越货运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广西翔越货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车辆实际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车辆实际经营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车辆常年存在超载、车辆后照明装置不能点亮,且在2019年11月发生事故后于2020年2月恢复运营时,事故车辆反光标示已破损未进行及时修复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8月31日,市应急局对广西翔越货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0〕31号),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广西翔越货运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11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广西翔越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傅亿没有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8月31日,市应急局对广西翔越货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0〕32号),处以1907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傅亿已于2020年9月11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2.其他处理情况。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广西翔越货运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颜智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科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翔越货运公司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广西翔越货运有限公司安全主管黄海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常年超载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翔越货运公司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2020年9月1日,广西翔越货运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颜智东1000元经济处罚、扣罚2020年年终绩效效益薪金的10%;给予黄海任500元经济处罚、扣罚2020年年终绩效效益薪金的5%。同时,取消2人2020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资格。 三、事故有关监管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马山县“3·9”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局、马山县林圩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马山县公安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南宁市人民政府责成各责任单位分别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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