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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隆安县广西拓源新材料有限公司“1·3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69063
  • 上传时间: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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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隆安县 广西 新材料 有限公司 31 一般 生产 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简介:
    隆安县广西拓源新材料有限公司“1·3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31日14时18分许,位于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富侨大道35号(隆安华侨管理区地块B-3-b(3))的广西拓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回收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120医务人员、县应急管理局、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那桐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经隆安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广西拓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1·3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局、公安局、住建局、经信局、县总工会以及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协作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31日13时30分,广西拓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操工吴**在回收车间内维修调试破碎机时,发现破碎机传送带打滑无法进料,随后吴**停机维修调试。吴**用砖头和油压千斤顶顶起传送带输送机横梁,调节传送带高度,由于重心不稳,造成传送带输送机倾斜侧翻压到吴**头部后侧,在不远处的辅操工农**发现后,立即跑去叫同车间其他生产线的梁**等人赶来帮忙把传送带输送机抬起,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梁**手机通话记录时间显示为14:21),120救护车赶到后,吴**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于广西拓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回收车间内,破碎工序传送带输送机向一侧倒塌,传送带输送机为钢制结构,传送带输送机长度7米,宽度1.04米,传送带靠近破碎机进料口侧高度2.3米,传送带输送机旁有一具8吨油压千斤顶。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吴**,男,**岁,是广西拓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址:广西隆安县都结乡********号,在传送带输送机维修调式过程中因机器侧翻压中头部受伤死亡。截至2024年3月28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等标准统计,已核定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5802元人民币。 二、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吴**未经广西拓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维修调式设备管理人员的批准登记,未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擅自违规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发生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广西拓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体系混乱,未落实维修作业备案登记;安全培训教育履行不到位;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作业行为等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广西拓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1·31”死亡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和作业人员违规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那桐派出所等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工作,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类事故不再发生。 四、事故责任单位相关情况 广西拓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公司位于隆安县宝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MA5*******。2023年12月11日,该公司在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证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地址变更至隆安县那桐镇富侨大道35号,机器设备等搬迁至新址,主要从事太阳能切割垫板、胶粘剂等光伏产业配套材料生产,现有员工21人。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广西拓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忽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对事故隐患排查、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①;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②,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隆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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