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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2022).docx

  • 上传人:建筑师
  • 文档编号:407007
  • 上传时间:2025-11-05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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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农村自来水价格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市管市辖城区及跨县范围的价格,县管县辖区范围内的价格。 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 (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第十条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十一条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由各地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 自用水率)×(1-漏损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十二条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5年。 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对新建设的供水企业根据其成本测算报告制定试行期供水价格,试行价格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供水企业水质综合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管网服务压力合格率应达到96%以上、投诉处理及时率应达到98%以上。为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各地可在核定供水价格时将权益资本收益率加价一个百分点与企业供水服务质量考核挂钩。一个价格监管周期内,如考核指标不达标,单项指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减一个千分点;如考核指标在达标基础上单项指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增加一个千分点;与考核挂钩高低值以一个百分点为限,在一个百分点之内,据实核定。考核资料与供水价格核定资料一并提交,如无考核资料,则视同为考核最低值,扣减与考核挂钩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加价一个百分点。 企业供水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和评分方式由省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供水企业向邻近农村扩网供水,直接抄表到户,实行面向农村用户的终端水价制度。供水企业扩网延伸的供水设施投资及费用等按规定计入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统一核定供水价格,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管网、统一质量、统一服务、统一价格。 第三章 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十七条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部队生活用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非营利性托幼机构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特种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可由各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我省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水价之间的比价系数原则上不得低于1:1.5:4。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售水量占总售水量之比×居民生活用水比价系数)+(非居民用水售水量占总售水量之比×非居民用水比价系数)+(特种用水售水量占总售水量之比×特种用水比价系数)]; 其它各类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类用水比价系数。 分类售水量均为同期的售水量。 第十八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比价系数按不低于1:1.5:3安排。 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具体可以根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每人每天120~180升及当地居民的实际用水量等情况,以常住人口5人家庭为基数,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常住人口超基数的家庭,每增加一名常住人口,可适当增加其第一、第二阶梯水量额度。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计、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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