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山救护工作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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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矿山 救护 工作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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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工作原则》讲解了矿山救护队在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时,必须遵循“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原则,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在1分钟内出动,不需乘车时不超过2分钟。重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由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长为指挥部成员,负责具体指挥救护队的行动。若涉及多区域救护队联合作战,应成立救护联合作战部,由事故矿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处理事故时,应在灾区附近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基地,配备必要设备和值班人员。救护队首先进行侦察,了解事故类别、原因、范围及遇险人员情况,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抢救遇险人员是首要任务,需快速将受伤和窒息人员运至安全地点急救,并引导未受伤人员撤离。进入灾区的侦察或作业小队人数不得少于6人,且队员间需保持可见或可听范围,严禁单独行动。救灾工作需果断、勇敢与科学性结合,避免侥幸心理和盲目行为。指挥人员应基于准确信息,制定切实可行的作战方案,尽快抢救人员和处理事故。事故处理结束后,经指挥部同意,救护队方可返回。
《矿山救护工作原则》适用于矿山企业及其救护队伍,特别是矿长、矿山救护队长及相关救援人员。该文件提供了详细的矿山救护工作流程和原则,有助于提高矿山救护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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