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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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 安全 抵押金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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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讲解了为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第 393 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其精神,制定的实施细则。该细则要求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需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 10 天内向建设单位交付安全生产抵押金,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并专款专用。抵押金的收费标准根据工程合同价确定,1000 万元以下的为 2%,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5% 计算。抵押金的 20% 作为安全专项活动经费,用于奖励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安全活动开支,其余 80% 将根据安全考评结果在工程结束后返还。安全考评采用定期检查和平时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未达到规定或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单位将受到处罚,罚款从返还的 80% 抵押金中扣除。安全考评达到良级(80 分以上)的单位将获得奖励,合格级(70-80 分)不奖不扣,不合格单位(60-70 分)将扣除 10%-30% 的押金,60 分以下的单位将扣除 50% 的押金。此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扣除相应比例的抵押金。
《建设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这些单位需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遵守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按时交付安全生产抵押金,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考评。该细则特别适用于工程合同价在 1000 万元以下和 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确保所有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达到高标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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