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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江西宜春市综合楼倒塌.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89174
  • 上传时间:2022-02-06
  • 格式:DOCX
  •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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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江西 宜春市 综合楼 倒塌
    资源描述:
    江西宜春市综合楼倒塌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9 年 6 月 8 日 20 时, 江西省宜春市东风大街一栋即将竣工的六层大楼,突然发生大面积坍塌,造成死亡 1 人,伤 3 人,直接经济损失 20 余万元。二、事故原因分析1987 年 7 月,由邹某某、朱某某、魏某某分别负责施工、设计和质量监督的宜春市东风大街六层高的综合大楼开始兴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邹某某不按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使用一些没有出厂合格证、无实验报告的预制构件及砖体,混凝土标号低于 110 号,远低于设计标号 200 号的要求;砖墙砌筑质量差,违反三顺一厂、内外墙搭码的基本砖砌方法,使支撑失稳,降低了稳定性。当该工程施工到六层时,朱某某为了满足使用单位的要求,随意改变原设计,且改变后的设计图纸又未交设计院领导审核,导致第六层楼 14 轴阳台拖梁长度不够,抗倾覆安全系数仅为 11,小于 15 的设计规范要求,阳台下的墙体承压强度安全系数为 18,小于 23 的设计规范要求,给工程留下严重不安全隐患。在该工程的质量监督过程中,质监员魏某某对施工质量低劣的严重问题,虽多次提出过改进意见, 但在发现施工负责人邹某某仍无改进时, 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没有按规定发出停工通知书,致使该楼在进行屋面浇筑时,于 1989 年 6月 8 日晚突然发生大面积倒塌,造成 1 死 3 伤及严重经济损失的后果。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邹某某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致使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后果;朱某某随意改变原设计图纸,违反审批程序,其二人对施工工程倒塌事故负有直接的责任,他们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4 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魏某某对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监督不力,把关不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该事故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87 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邹某某、朱某某提起公诉,对魏某某予以免诉。宜春市人民法院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 2 年;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 年,缓刑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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