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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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doc
《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讲解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各项条款的新旧对比,详细阐述了从总则、适用范围到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变化。在总则部分,该文件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规范相关安全审查和许可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于适用范围,文中指出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此办法,但排除了特定类型的项目如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等。关于安全审查定义,文件强调其涵盖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且必须由建设单位申请,未经安全审查或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此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明确指出了哪些情况下应由省级或更高层级的安监部门负责。同时,也提及了委托下一级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的可能性及其限制条件,确保了各级安监部门职责分明。
《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需要了解并遵循文件中规定的新旧管理办法差异,以确保其建设项目符合最新的安全审查要求。特别是对于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此类项目的人员来说,熟悉文件内容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如何按照规定申请安全审查、设计安全设施并完成竣工验收。此外,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也需掌握此文件,以便正确执行监督和管理职能,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