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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2020年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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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2020年实施).docx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讲解了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而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它适用于参加本市统筹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明确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概念,即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上一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文件还详细列出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范围的费用类型,包括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受伤、疫区感染疫病等特殊情况。对于不同类别的行业,规定了具体的费率档次浮动规则,如一类行业的三个档次费率浮动和二至八类行业的五个档次浮动,并且明确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此外,还规定了1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以及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期间,并对不同缴费月份的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进行了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的不同区间,市社保经办机构将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浮动档次。文件中也特别提到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或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的用人单位可享受额外下浮费率档次的优惠;反之,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用人单位则会在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适用于参加广州市统筹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形式的单位。这些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以确保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同时,本办法也适用于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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