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全人之家! | 帮助中心 安全生产文库,专业安全资料网站,助力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人之家
全部分类
  • 安全课件   操作规程 >
  • 安全管理   安全标准 >
  • 应急预案   事故案例 >
  • 安全教育   安全讲话 >
  • 安全资料   法律规范 >
  • 安全技术   安全视频 >
  • 安全文化   安全常识 >
  • 建筑安全   安全动态 >
  • 安全素材   精品资料 >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安全人之家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3-12-31.docx

    • 资源ID:238872       资源大小:17.72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2金币     免费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3-12-31.docx

    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3 年第 271 号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12-31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预防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消防管理机构专职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第三条第三条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原则和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方向。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专职消防队伍工作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第六条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从业要求,完善人员竞聘、退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对单位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促进和支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政策,共同促进发展。第七条第七条下列地方,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二)建成区面积超过 2 平方公里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结合现役消防力量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按照公安部乡镇消防队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第九条第九条公安消防队人数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予以补充。第十条第十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使用单位;(六)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及灾害特点,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批准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经验收备案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由负责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指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责任区和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实行 24 小时执勤制度;(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任务,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组织,其人员招收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行负责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录用等工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 18-30 周岁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及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注意事项

    本文(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3-12-31.docx)为本站会员(一***)主动上传,安全人之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安全人之家(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