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全人之家! | 帮助中心 安全生产文库,专业安全资料网站,助力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人之家
全部分类
  • 安全课件   操作规程 >
  • 安全管理   安全标准 >
  • 应急预案   事故案例 >
  • 安全教育   安全讲话 >
  • 安全资料   法律规范 >
  • 安全技术   安全视频 >
  • 安全文化   安全常识 >
  • 建筑安全   安全动态 >
  • 安全素材   精品资料 >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安全人之家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docx

    • 资源ID:244634       资源大小:15.72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2金币     免费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docx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第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督促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等村规民约,对本村居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第七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区域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适时修订完善。第八条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第九条 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限制养殖区域内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限制养殖区域内畜禽养殖总量情况告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下列规模标准认定:(一)生猪存栏 200 头以上;(二)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要执行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后共同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提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和措施,明确是否自行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含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下同),以及是否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以土地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应当明确需要配套的土地面积。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决定同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建设、运行以及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书(登记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以及相应污染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可以自行配套农田、园地、林地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就近就地消纳利用,也可以通过与养殖、种植经营者(基地、合作社)签订消纳协议进行异地消纳利用。具体消纳配置参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耕(林)地的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等确定

    注意事项

    本文(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一***)主动上传,安全人之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安全人之家(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