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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关联法条(61页).doc

    • 资源ID:321606       资源大小:90.10KB        全文页数: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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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关联法条(61页).doc

    附件 1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一条本部分裁量基准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第二条第二条本裁量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号,自自 2015 年年10 月月 1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三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 2000 元的,处 5 万元以上不满 6 万元的罚款;(二)货值金额 2000 元以上不足 4000 元的,处 6 万元以上不满 7 万元的罚款;(三)货值金额 4000 元以上不足 6000 元的,处 7 万元以上不满 8 万元的罚款;(四)货值金额 6000 元以上不足 8000 元的,处 8 万元以上不满 9 万元的罚款;(五)货值金额 8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处 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涉案食品风险性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故意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处 10 万元罚款。第四条第四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不满 14 倍的罚 2 款:(一)涉案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二)擅自改变生产经营地址或者许可类别,但经审查符合规范要求的;(三)监管部门已经受理其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或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四)未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未超过六个月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生产的;(二)涉案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三)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四)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五)属于特殊产品等高风险产品的;(六)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七)监管部门已要求其办理许可证,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八)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 14 倍以上不满 16 倍的罚款。第五条第五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 5 万元以上不满 7 万元的罚款:(一)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未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二)违法行为累计实施 6 个月以上的;(三)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 7 万元以上不满8 万元的罚款。第六条第六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3 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 10 万元以上不满 12 万元的罚款:(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 1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一)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二)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四)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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