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措施进行人工挖孔桩作业致窒息》讲解了2005年6月27日发生在深圳市南山区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工程中的一起严重窒息事故。事故发生于晚上22时30分左右,钢筋混凝土工人梁某在未采取任何通风或气体测试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下至深度约56米的2号井拆除爬梯。由于井下缺氧,梁某感到呼吸困难并呼救,最终因无法支撑而掉落井底水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井下缺氧,间接原因包括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以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报告指出,施工人员未按规范操作,忽视了下井前必须进行气体测试和通风的要求。此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夜间擅自进场作业的行为。通过对这起事故的分析,强调了人工挖孔桩作业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确保井内空气质量符合要求,并加强现场管理和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未采取措施进行人工挖孔桩作业致窒息》适用于从事建筑施工特别是涉及人工挖孔桩作业的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该文档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及一线作业人员提供了重要警示。它提醒所有相关人员,在进行类似高风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同时,该文档也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制定和完善相关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的参考依据,以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