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6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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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第68号).doc
第 68 号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已经 2014 年 8 月 1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2014 年 5 月 15 日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 民区内。 二、 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 安装、 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 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 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 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 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