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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7号).doc

    • 资源ID:9816       资源大小:86KB        全文页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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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7号).doc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讲解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具体规定和程序。该办法旨在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要求这些单位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需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职责分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则需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生产经营单位在申报时需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和强度、接触人数及分布、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如遇重大变化需及时申报变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资料保密。未按规定申报或变更申报的单位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该办法特别强调了这些单位在职业健康方面的责任,要求它们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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