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设备回收入厂检查验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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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井下 设备 回收 检查 验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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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设备回收入厂检查验收制度井下设备回收入厂检查验收制度(一)回收要求1、实行谁使用谁回收移交送厂的原则。2、对井下待回收的设备由机电工区设备管理员统一下发回收通知单,回收单位按规定及时回收。3、如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单位回收时,必须由机电工区(机电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回收单位和使用单位到回收现场检查设备的完整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回收。4、机电业务管理部门的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井下闲置设备情况,及时下达回收通知单。(二)检查验收要求1、凡回收进厂设备必须确保零部件齐全完整。2、验收组织,机电设备管理员组织,机厂厂长,技术员,班长和回收单位人员参加。3、检查验收后,设备管理员写出验收移交清单,并三方签字。4、清单上必须注明回收单位,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及用途,并记录清楚零部件,损坏丢失及数量。(三)处罚规定1、各回收单位必须按通知回收时间要求积极组织回收,如未按期回收,延期一天,每台件罚款 10 元。2、对于各种烧坏的电机,经分析属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对责任单位实行每 kw 处罚 30 元。3、损坏部件,经分析属人为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 50%赔偿,部分损坏视其轻重进行处罚。4、丢失部件对责任单位按其原值赔偿。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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