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部分代替GB 8978—19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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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部分代替GB 8978—1996》讲解了皂素工业企业在水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该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标准详细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的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标准分为两个时间段,分别针对现有皂素企业和新建皂素企业设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同时,标准还明确了采样与监测的具体方法,确保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部分代替GB 8978—1996》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这些企业需要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此外,标准还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生产线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的现有生产线的管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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