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钢、铁水发生爆炸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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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防止 铁水 发生爆炸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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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钢、铁水发生爆炸的规定为防止钢、铁水在冶炼、吊运、浇铸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流出后遇水发生爆炸,特作出如下规定:一、转炉、混铁炉、铁水预处理站、直兑铁站、LF 精炼炉、RH 精炼炉及连铸机的作业平台及事故坑不得积水,若发现积水应立即清理干净;事故坑须铺上干燥的渣子或干沙,否则禁止兑铁和冶炼作业;由各自管理作业区负责管理;二、钢、铁水吊运区域地面不得积水,由地面所属作业区负责管理;三、钢水上连铸机时,连铸机旋转臂工作范围的下方及连铸平台必须保持无积水,否则停止连铸机生产,由连铸机所属作业区负责;四、所有提供在线使用的钢水罐、铁水罐、事故罐及渣罐必须保持干燥。钢水事故罐由准备作业区负责,其余的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五、以上禁止积水区域若有积水,发现一次扣负管理责任作业区的作业区长当月效益奖 300 元;六、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每罐次扣罚责任人当月效益奖 200 元。七、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安全环保线。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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