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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31431
  • 上传时间: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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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电力 安全生产 奖惩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 表 彰第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第六条 各类先进评选条件(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2.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3. 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三)个人评选条件。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1. 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2. 个人在 3 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3. 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4.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实效, 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第七条 表彰名额(一)先进分(子)公司数量按照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数量的 25%左右确定。(二) 先进发电企业数量以分(子)公司为单位,以所管理发电企业数量为基数,确定表彰名额如下表:分(子)公司管理企业数量 5 家及以下 610 家 1115 家 16 家及以上表彰名额 最多 1 名 2 名 3 名 按照递进原则,发电企业数量每增加 5家,表彰名额增加 1 名(三) 先进个人数量每家发电企业原则上确定 1 名先进个人。对个别装机容量大、安全生产管理较为突出的发电企业可再增加 1 名。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 1 人、分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先进发电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分(子)公司推荐上报(当年 12 月 15 日前) ,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 1-3)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电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第十条 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第三章 处 罚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一)人身伤亡事故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 3 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3.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 发生一般事故,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3. 发生较大事故,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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