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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电力检修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32734
  • 上传时间:202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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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电力 检修 安全生产 监督 监察 制度
    资源描述:
    电力检修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保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外协单位、人员。第三条 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第五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管理关系,实行公司对部门、部门对班组、班组对岗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岗位间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所用的外协单位、设施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应纳入部门安全管理范畴,以本企业规章制度和所签订的安全协议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 还应接受所在企业和所在地方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可以直接对各部门、班组、岗位和外协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与外协单位、 临时用工之间可依据公司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进一步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办法,明确安全管理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二)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不安全现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圈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三)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第九条 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工作所需必须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便履行安全员职责。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取得相关资质,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各部门安全员应由行政正职主管。第十二条 各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任免,在决定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同。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部门、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部、专业和班组三级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指导专业、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或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整改通知书 ,须处罚的问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处罚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有责任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二)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三)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四)有 3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五)持证上岗。(六)身体健康。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佩带明显的“安全监察”标志。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一)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二)有权进入生产及事故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取证和检查了解安全情况。(三)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及事故有关人员进行照像、录音、录像及询问、谈话等。(四)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三吉利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五)有权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有权对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及违章人员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一)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四)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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