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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某石化公司“6.28”换热器爆炸事故.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56129
  • 上传时间:2022-07-21
  • 格式:DOCX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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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石化 公司 6.28 换热器 爆炸 事故
    资源描述:
    某石化公司“6.28”换热器爆炸事故事故经过某石化公司烷基铝厂 E451 换热器在三乙基氢化铝生产工艺中位于氢化釜和闪蒸罐之间,用于冷却氢化反应产物二乙基氢化铝,以供闪蒸器进行闪蒸。由于氢化反应后物料中含有较高比例的固态物质,主要是未反应的铝和氧化铝。在长期的连续生产过程中逐渐沉积在冷却管程内壁上(45 蛇形盘管) ,造成导热差和出料不畅,因此安排在停产期间清洗。2005 年6 月24 日, 烷基铝厂由副厂长顾某和工艺工程师胡某制定了E451清洗方案。6 月 26 日按处理方案对 E451 进行工艺处理,27 日 8 时当班人员按照清洗方案对 E451 进行断口处理,自然氧化 2 小时后,开始用99.99%、6Mpa 的氮气进行吹扫。28 日早 7 时 30 分,顾某副厂长告诉班长王某把 E451 排净管接好。大约上午 9 时左右,王某带领卢某和张某接好了排净管。9 时 10 分左右,在现场指挥的顾某副厂长告诉王某氮气溜着, 把水阀打 1/4 开度, 向 E451 换热器内注水。注水时顾某副厂长站在 E451 换热器厂房大门口外的 2 米左右,生产部长郑某站在顾某副厂长左侧不远,张某和卢某站在大门口右边,班长王某到右侧工房打开水阀后,站到大门口的左边。注水约 3 分钟左右,E451 换热器突然发生爆炸、着火。顾某副厂长被爆炸冲击波击倒在大门正前方 7米处。厂领导及职工听到爆炸声后立即赶到现场抢救伤员,120 急救车将顾某送到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顾某抢救无效,于当日 9 时 30 分死亡。事故直接损失 25 万元。事故原因E451 蛇形盘管内物质为铝粉、氢气、二乙基氢化铝。管外充满导热油。二乙基氢化铝的主要特性:是无色不易挥发的油状液体,沸点为 194,加热至 120就会分解;遇空气即自燃并放热冒烟;易溶于己烷、汽油等溶液之中,浓度低于 15%时就不会自燃,比较安全。对水或潮气非常敏感,遇水即发生剧烈放热反应并发生爆炸。1.直接原因:某石化分公司烷基铝厂在清洗 E451 换热器时未按该厂工艺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第一步用“白油”清洗烷基铝,第二步再使用氮气吹扫 E451 换热器。而按副厂长顾某和工艺工程师胡某制定的错误清洗方案进行清洗,即用氮气吹扫后,用冷水清洗,使未能被氮气吹扫出去的二乙基氢化铝与注入的冷水发生剧烈的放热反应发生爆炸。爆炸破坏管壁,使易燃的导热油(闪点 110)流出,由爆炸时放出的热量点燃而发生燃烧。- 90 -2.间接原因:(1)烷基铝厂未认真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认真按照工艺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风险评估和预案,清洗 E451 换热器方案没有审核、签发及执行者签字程序。致使二乙基氢化铝 E451 换热器清洗方案中的错误没有得到纠正。(2)该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差,对从未清洗过的 E451 换热器,在作业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估计不足,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又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3)烷基铝厂领导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没能认真贯彻落实,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错误思想。口头上讲安全,工作中却不能认真的按工艺规程作业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处理1.烷基铝厂副厂长、总工程师顾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按某石化分公司烷基铝厂 工艺操作规程 制定 二乙基氢化铝 E451 换热器清洗方案 ,清洗方案漏缺用白油清洗二乙基氢化铝这一关键步骤,并按着错误的方案指挥清洗作业, 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 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2烷基铝厂工艺工程师胡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同顾某副厂长未按某石化分公司烷基铝厂工艺操作规程制定二乙基氢化铝 E451 换热器清洗方案 ,清洗方案漏缺用白油清洗二乙基氢化铝这一关键步骤,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依据 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烷基铝厂生产部长郑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不认真审查二乙基氢化铝 E451 换热器清洗方案 , 未能发现、 纠正清洗方案中存在的严重错误,按着错误的方案指挥清洗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4烷基铝厂安全员郭某,缺乏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胡某制定的二乙基氢化铝 E451 换热器清洗方案不认真审察,使错误的清洗方案被实施,是这起事故的责任者之一,依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 烷基铝厂厂长尤某, 对“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没能认真贯彻落实,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错误思想,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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