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9
1

类型凤岗镇“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60733
  • 上传时间:2022-07-29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6.96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凤岗镇 5.21 一般 道路交通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凤岗镇“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5 月 21 日 14 时 35 分, 粤 BDW57 重型自卸货车途径凤岗镇三联村康佳路口路段时与顾坤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顾坤明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东莞市政府迅速组织凤岗镇政府、凤岗镇安监分局、凤岗镇纪检监察室、凤岗镇公安分局、凤岗镇总工会、凤岗镇交警大队、凤岗镇交通分局、凤岗镇司法分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 粤 BDW570 号重型厢式货车, 品牌型号: 解放牌 CA3310P66K24L1T4E,车辆识别代码:LFNMVXPN9G1F52125,注册日期:2017 年 01 月 12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9 年 01 月 31 日,所有人: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六路海语西湾小区A69 号商铺,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粤 BDW570 号重型厢式货车总质量为31000kg。车辆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0 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为 30 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为 10 万元*1 座,有效期至 2018 年 07 月 13 日。经查,该重型厢式货车无历史事故记录,2017 年至今共有 2 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13 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 15 次。2. 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车架号:214621708043137,电动机号:BFZ4A17071437,使用人:顾坤明。(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1. 粤 BDW570 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韦夏良,男,住址广西合山市河里乡甘林村甘奎屯 69 号,持 B2 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 2011 年 04月 20 号, 有效期至 2027 年 04 月 20 日, 符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条件。 2018年 1 月 15 日,乙方(员工)韦夏良与甲方(用人单位)深圳市荣华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止。经查,韦夏良无历史事故记录,2015 年至今共有 0 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9 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 9 次。 经交警部门抽取韦夏良的血液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 0mg/ml,未酒后驾驶。2. 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顾坤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合兴乡康宁村 7 组。(三)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1.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 BDW570 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 BDW570 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灯光系统均功能有效。2.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 BDW570 号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碰撞形态进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结论:事发时由东向北(右转)行驶的粤 BDW570 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右侧前部与由东向北(右转)行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侧左部发生接触、碰撞可以成立。3.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 BDW570 号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通过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 得到如下鉴定结论: 粤 BDW570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通过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11km/h。4.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车辆属性(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标准)进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受检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属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5、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受检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制动系统功能有效;前叉向右挤压偏转,左前叉中段向前弯折变形,车把顺时针偏转约 90。系本次事故碰撞造成,转向功能尚存;前照灯未见异常。6.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事发时通过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结论: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事发时通过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11km/h。(四)事故现场情况1. 天气情况。事发时间:2018 年 05 月 21 日 14 时 36 分,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2. 道路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安全人之家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凤岗镇“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aqrzj.com/doc/160733.html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