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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大朗镇“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60763
  • 上传时间:2022-07-29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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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大朗镇 15 一般 道路交通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大朗镇“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5 月 15 日 19 时 30 分许,陈宇明驾驶粤 BU7349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北路中宇建设工地路段时,右转弯借非机动车道驶入工地过程中,车头左侧与同方向靠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由刘永红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永红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宇明驾车离开现场。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府办函2014413 号)精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朗镇副镇长叶卓辉为组长,大朗安全监管分局、大朗镇监察室、大朗镇总工会、大朗公安分局、大朗交通分局和大朗交警大队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大朗镇“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1、事故车辆情况(1)重型自卸货车基本情况。车牌号码:粤 BU7349,品牌型号:福田牌,车辆识别代码:LVBV6PEC7DN130806,注册日期:2013 年 7 月 24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 强制报废期止 2028 年 7 月 24 日, 所有人:深圳瑞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002196269 号)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定案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上屋新村31 号一层。货车核定载质量为 12850kg,事发时未载货。车辆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6304634080120170001079,商业险保单号:6304634080820170000382,有效期至 2018 年 11 月 27 日。经查, 粤 BU7349 号重型自卸货车近三年没有历史事故记录, 7 宗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处理完毕、无现场违法信息记录。(2)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情况。深圳瑞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4年 3 月将粤 BU7349 重型自卸货车于转让给林颖(男,) ,2017 年 5 月林颖将该车转让给二手车商曹献宁(男,) ,2017 年 11 月曹献宁将该车转让给陈宇明(男,) ,该车实际支配人和使用人是陈宇明。(3)两轮电动自行车情况。无号牌两轮超标电动车,车辆电动机号:DY36V170861512,车架号: JSD170507374, 实际支配人: 刘永红 (男,人) 。2、驾驶员情况(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情况。陈宇明,男,住址:,身份证号:,持 B2 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601314091)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编号:NO.4103253190,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18 年 03 月 16 日,有效起始日期:2018 年 03 月 16 日,有效期限至 2024 年 03 月 16 日) ,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条件。经查,陈宇明近三年无历史事故记录,有 8 宗违法信息记录,已处理完毕。(2)两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情况。刘永红,男,住址:,身份证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事故现场情况1、事故地点路况。事故现场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中宇建设工地路段,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呈南北走向,单向三条车道均宽为 380CM,道路东西两侧设有绿化带、非机动车道,事故路段路面干燥,事发时为傍晚,道路平直,视线好,天气晴。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2、天气情况。事发地点 2018 年 5 月 15 日 19 时 30 分,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3、痕迹情况。两轮电动车车身左侧有擦蹭痕迹。(三)检验鉴定情况1、车速司法鉴定。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 BU7349 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车速进行检验,粤 BU7349 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前通过监控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13.5km/h。2、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BU7349 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 BU7349 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符合标准,灯光系统(后左右转向灯、制动灯、倒车灯、位灯、后雾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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