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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广西柳州微型汽车厂“5·16”特大火灾事故.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62498
  • 上传时间:2022-08-01
  • 格式:DOCX
  •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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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广西柳州 微型 汽车厂 16 特大 火灾事故
    资源描述:
    广西柳州微型汽车厂“516”特大火灾事故关于广西柳州微型汽车厂“516”特大火灾事故的批复(国经贸安全20008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广西柳州微型汽车厂“516”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桂政报1999101 号,以下简称报告 ) ,国务院办公厅交我委办理(办 3303 号) 。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一、1999 年 5 月 16 日,柳州微型汽车厂涂装车间新面漆返修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900 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 34 号)的有关规定。二、同意报告对这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无锡市南兴涂装输送设备厂副厂长奚建新、 职工单小明在柳州微型汽车厂涂装车间面漆返修线,违章进行电焊作业时引燃积漆造成火灾事故。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柳州微型汽车厂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责任制不落实,未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未落实防火安全防范措施。 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三、 原则同意你区对这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党组织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议,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四、同意你区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请认真组织落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年一月二十日关于广西柳州微型汽车厂“516”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桂政报1999101 号)国务院:1999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时 40 分,我区柳州微型汽车厂涂装车间新面漆返修线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 278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9003908 元,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1984第 34 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了有自治区经贸委、劳动厅、公安厅、监察厅、总工会、机械局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责成柳州市人民政府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自治区、柳州市两级调查组对这起火灾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核实和反复研究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严重违章动火作业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财产损失情况1999 年 5 月 16 日上午,柳州微型汽车厂(以下简称柳州微厂)涂装车间新面漆返修线的油漆线设备制造厂家江苏省无锡市南兴涂装输送设备厂(以下简称南兴厂)副厂长奚建新、职工单小明,在应柳微厂涂装车间工程师孟凡华的要求,对返修线喷漆室脱落的铁门铰链进行修理时,在没有看到批准动火的通知、又没有安全监护人员在场监护、也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本人未持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不听劝阻、违章动火作业,用电焊焊接喷漆室脱落的铰链、致使焊渣从未遮挡好的空隙溅落到喷室门内下面地沟内,引燃地沟内积漆,导致这起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柳微厂消防队 9 时 45 分接到火灾报警后,即出动 2 台消防车、7 名专职消防人员赶赴现场灭火;柳州市消防支队 9 时 54 分接到报警后,即调派 12 台消防车、40 名消防队员先后赶到现场灭火;10 时 15 分火势得到控制,10 时 20 分大火基本扑灭。据查证核实, 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278平方米, 直接财产损失9003908元。火灾发生后,柳州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区直有关部门先后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据查证, 起火原因是由于南兴厂奚建新、 单小明在柳微厂涂装车间面漆返修线喷金属漆段手工喷漆室西北门违章动火,进行电焊作业时,焊渣溅落到喷漆室门内的栅格板下面地沟的积漆上,引燃积漆造成火灾发生。(二)间接原因柳微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管理不到位, 在火灾危险场所动火,未严格执行动火制度,未落实防火安全防范措施。三、事故性质经调查核实,柳微厂“516”特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单位为柳州微型汽车厂。四、“516”特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一)奚建新、单小明,两人均系江苏省无锡市南兴涂装输送设备厂职工。奚、单两人在修理本厂为柳微厂制造的喷漆室门时,没有看到批准动火的通知,没有安全监护人员在场监护,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本人无特种作业证,不听劝阻,违章动火作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 )第十八条规定,导致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奚建新、单小明的刑事责任。(二)孟凡华,柳微型厂涂装车间工程师,1997 年 11 月至火灾发生前,受车间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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