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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高港区环溪花园工程“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05950
  • 上传时间:2022-12-30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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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港区 花园 工程 11 一般 高处 坠落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高港区环溪花园工程“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5 月 11 日 8 时 20 分左右,在高港区环溪花园工程29#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52.85 万元人民币。依据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21 年 5 月 20 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泰州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州市纪委监委(委派高港区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泰州市忆百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百鑫公司),略。2.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飞公司),略。(二)工程情况高港区环溪花园(保障性安置房)是由泰州引江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位于高港区环溪路南侧、扬子江路东侧,建设规模 565847 平方米。该工程于 2020 年3 月、5 月分二段取得施工许可。事故发生在工程的 29#楼,为地上 11 层,地下 2 层住宅楼。2019 年 7 月 30 日,建设单位将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保障性安置房、室内外配套、周边道路及桥梁等设计、采购、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整体移交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全部工作发包给正飞公司。2021 年 3 月 5 日,孟某山以忆百鑫公司名义承揽工程 23#、29#、30#楼的建筑垃圾清理、清运工作,并由正飞公司与忆百鑫公司签订建筑垃圾清理合同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 2元/计算清理费用,并约定,乙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安全,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经现场勘察,结合公安机关调查询问笔录,事故发生在工程29#楼西单元电梯井道。电梯井道长宽约 2*2 米,4 楼电梯井口防护门事故时被拆除(事故后用木工板封闭),井道内搭设钢管脚手架,上铺钢笆,井道一楼水平面铺设脚手板,上有建筑垃圾及一块约 50 厘米见方、厚约 15 厘米不规则混凝土块,一楼电梯井口可见明显血迹。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5 月 11 日上午 7 时左右,孟某山临时雇佣的孟某根、王某英(夫妻关系)到工程 29#楼清理混凝土。期间,王某英将 4 楼西单元电梯井防护门拆除。8 时 20 分左右,孟某根、王某英到 4 楼进行清理作业,王某英手持电镐清理 4 楼西单元电梯井壁混凝土块时,不慎坠落至电梯井 1 楼水平铺设的脚手板上,致事故发生。(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王某英被送至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9 时 42 分,王某英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52.85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擅自拆除电梯井防护门,在无安全防护措施下清理电梯井道内混凝土块,不慎从电梯井道 4 楼坠落。(二)间接原因忆百鑫公司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允许孟某山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承揽施工劳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的规定,组织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高港区环溪花园工程“5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1.王某英,擅自拆除电梯井防护门,在无安全防护措施下清理电梯井道内混凝土块,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2.孟某山,个人以忆百鑫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劳务,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孟某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继续侦查。3.胡某宁,忆百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劳务,对未按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负有管理责任。胡某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 2020 年年收入 30%的罚款。(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忆百鑫公司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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