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下水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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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地下水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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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讲解了我国地下水管理的基本框架、原则和具体措施,涵盖了从调查规划到节约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条例明确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防治,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调查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地下水管理负责,并将地下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还规定了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要求,确立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鼓励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并强调宣传教育和技术研究的重要性。此外,条例详细描述了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的内容及重要性,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此类工作并将成果依法公布。同时,条例指出各类规划编制需与地下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并制定动用预案。针对节约与保护,条例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要求省级政府制定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并涉及跨省际边界区域的协商机制。
《地下水管理条例》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国务院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也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相关部门。它为这些机构提供了关于地下水管理的具体指导方针,如如何进行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编制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取水总量控制等。条例同样适用于所有涉及地下水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如工业企业、农业灌溉用户、市政供水部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开发建设活动主体,要求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取水工程管理和地下水保护,防止污染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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