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4-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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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气象 灾害 评估 管理办法 实施 日期 2014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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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讲解了该省行政区域内如何规范气象灾害评估行为,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办法明确了气象灾害评估的定义和范围,包括灾前风险评估、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分析评估,并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评估中的职责。为确保气象灾害评估工作有序进行,本办法还强调了遵循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指南的重要性,鼓励支持气象灾害评估科学技术研究。此外,文件指出政府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补充,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同时,要求根据气象预报预测信息开展灾前风险评估和灾中跟踪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采取避险减灾措施。针对重大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气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本办法还建立了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整合完善气象监测信息网络,各部门需加强对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灾情信息。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政府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后分析评估并形成报告。对于城乡总体规划编制等规划项目,应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特定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所处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结合气象灾害种类特点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评估单位应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使用合法取得的资料,必要时开展现场气象探测。
《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评估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涵盖各级政府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涉及气象灾害评估工作的部门,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此办法特别适用于参与灾前风险评估、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分析评估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团队。此外,该办法也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受气候及气象灾害影响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等特定项目的建设单位。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办法中规定的评估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指南,确保气象灾害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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