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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国铁建大桥局汉十铁路随县环潭镇苏家河标段“6.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39394
  • 上传时间: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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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国 大桥 局汉十 铁路 随县环潭镇苏家河 标段 6.7 一般 生产 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中国铁建大桥局汉十铁路随县环潭镇苏家河标段“6.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6 月 7 日上午 11 时左右,汉十铁路随州市环潭镇苏家河标段建设工地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0 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7 月 25 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廖俊贤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随县安监局有关同志等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一、基本情况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 5 月 10日,法人代表姜永军,注册资本贰拾亿元,注册号120192000083682,经营范围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司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 32 号。汉十铁路项目由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获得中标,由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体建设,爆破工程发包给随州市福鑫爆破有限公司实施作业。随州市福鑫爆破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6 月 25 日,法人代表刘远国,注册资本捌佰万元,注册号 421300000015523,经营范围四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公司地址随州市南郊办事处羊子山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编号4200001300014,等级四级,有效期至 2016 年 7 月 24 日。二、事故发生经过、信息报告、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一)事故经过及事故后果。(一)事故经过及事故后果。2016 年 6 月 7 日上午,黎承有与工友在汉十铁路随州市环潭镇苏家河标段 187KM 处进行打桩作业,大约 11 时左右,福鑫爆破公司爆破员邹雄伟和张春能,在没有安全员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爆破。由于爆破安全距离不足,爆破飞石打中黎承有头部致其受伤,在场的工友赶紧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用工地上的车辆将黎承有往环潭镇卫生院送。环潭镇卫生院 120 急救车在中途与伤者相遇,急救医生初步检查黎承有伤势非常严重,考虑镇卫生院医疗条件有限,立即将人送往随州市中心医院救治,到达市中心医院后,经医生诊断黎承有因伤势过重已经死亡。(二)事故报告。(二)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爆破公司未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市安监局接群众举报,派专班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仍拒不承认发生死亡事故。(三)善后工作。(三)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后,企业对死者家属共计赔偿 80 万元,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爆破员在无爆破安全员和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违规爆破,且爆破安全距离不足,飞石砸中黎承有导致死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管理原因。(二)管理原因。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在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时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随州市福鑫爆破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随州市福鑫爆破有限公司刘远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中国铁建大桥局汉十铁路随县环潭镇苏家河标段“6.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采取司法措施人员(一)建议采取司法措施人员随州市福鑫爆破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远国,爆破员邹雄伟、张春能在无爆破安全员在场的情况下违规爆破,且爆破安全距离不足,爆破飞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随县纪委针对环潭派出所涉嫌瞒报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环潭镇副镇长李学军、环潭派出所所长邓霞玉、环潭派出所民警晏飞未认真履行职责,监督、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给予对环潭镇副镇长李学军诫勉谈话处理,给予环潭派出所民警晏飞诫勉谈话处理(鉴于其已调往外地工作,责令环潭派出所作出书面检查),对环潭派出所所长邓霞玉进行约谈并严肃批评。(三)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三)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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