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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职业健康监护应知应会.docx

  • 上传人:小****库
  • 文档编号:240026
  • 上传时间:2023-03-02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5.96KB
  • 安全生产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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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职业 健康 监护 应知应会
    资源描述:
    职业健康监护应知应会1、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2、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3、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体检有什么区别?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体检。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进行的体检,有一定的随意性。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其体检项目及周期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紧密相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4、用人单位应当对哪些劳动者,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5、什么是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6、职业病危害具体有哪些?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委印发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疾控发201592 号)的规定,共有 6 类 456 种,其中粉尘 52 种、化学因素 375种、物理因素 12 种、放射性因素 8 种、生物因素 6 种、其他因素 3 种。7、如何确定哪些劳动者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主要是依据每年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确定。8、职业健康监护责任主体是谁?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9、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时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依照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9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10、哪些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另外,按原规定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11、职业健康检查中,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由谁确定?由医疗卫生机构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12、用人单位应当对哪些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如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等。13、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不适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的劳动者,避免招收已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分清职业健康损害的责任,减少劳资纠纷。14、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什么?通过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可及时发现在岗劳动者中可能存在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患者,早诊断、早治疗、早脱岗,防止出现晚期病人。同时,也可以筛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提高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水平,防止因劳动者健康问题诱发工伤或安全生产事故。15、为什么要开展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断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是否现在就患有职业病,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职业病诊断后确定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等提供重要线索。16、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多少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30 日内。17、劳动者离岗前多少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90 日内。18、对于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环境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劳动者,是否应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时,应对这些岗位或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进行识别和检测,在检测机构的指导下,确定是否应将上述人员纳入职业健康监护范围。19、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派遣员工,由用人单位还是实际用工单位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第八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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