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15-09-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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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水上 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 实施 日期 2015 09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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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讲解了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在本省沿海、内河水域的船舶航行和作业、船舶和船员管理、通航保障、水上搜救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具体适用范围。强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加强对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监督,非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地方确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渔业、水利、体育、旅游等部门按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此外,条例还对船舶检验登记、船员考试发证等进行了规定,并强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具体职责。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浙江省沿海和内河区域内的所有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这包括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船员的管理和培训,通航保障措施,以及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条例特别适用于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如水路运输企业、港口经营单位、船舶所有人、船员、游客及其他参与水上活动的人员。它还涵盖了各级政府部门,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在其职能范围内负责实施和监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过明确各主体的责任,条例旨在构建一个全面覆盖、协同高效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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