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20-07-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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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电动自行车 管理条例 实施 日期 2020 07 01
-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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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讲解了自2020年7月1日起,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与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各级政府需领导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措施的落实。条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产品生产和销售,并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范围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强调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规范,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宣传电动自行车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安全意识。政府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特别是快递、外卖等行业企业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偿付能力。生产者必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销售者应在显著位置公示车辆信息,不得销售未经认证的车辆,并承担退货或换货责任。电子商务平台需核验销售者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须经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后才能上路行驶,且禁止伪造、变造或买卖行驶证、号牌。车主应在购车后十五日内申请登记,提交必要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当场免费办理,否则不予登记并告知原因。办理登记时,管理部门会对驾驶人进行法律和安全常识教育。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涉及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的个人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销售商、电商平台、消费者以及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此外,各级政府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也需依据此条例开展相应管理工作,共同保障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媒体机构还需承担起对社会公众进行电动自行车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公益宣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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