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实施日期2013-07-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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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突发事件 应对 条例 实施 日期 2013 07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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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讲解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针对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及事后恢复重建的一系列规定。该条例阐述了突发事件定义及其分级,明确指出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并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条例确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的地位,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及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条例强调县级以上政府应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与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以及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同时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此外,《条例》还详细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包括特定企业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并对应急预案的内容、修订周期提出了具体要求。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适用于河北省内所有涉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具体而言,它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当地军事机关、驻军部队,以及各类可能面临突发事件风险的企业、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这些单位不仅需要依据条例制定和完善各自的应急预案,还需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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