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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一部分:隐患排查检查表.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20471
  • 上传时间:2024-03-19
  • 格式:DOCX
  • 页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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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一 部分 隐患 排查 检查表
    资源描述:
    隐患安全检查标准表序序号号标准名称标准名称条款条款内容内容A A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2条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4条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4条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2条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3条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 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9条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11条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 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 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序序号号标准名称标准名称条款条款内容内容承重构件;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重构件。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1条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5条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9条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1条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2条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8条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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