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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合成树脂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doc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20814
  • 上传时间:2024-03-23
  • 格式:DOC
  • 页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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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合成树脂 行业 企业 生产 安全事故 隐患 排查 治理 体系 实施 指南
    资源描述:
    ICS83.020G31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31832018合成树脂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2018-04-28 发布2018-05-28 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德行、徐传伟、魏鑫、左海波、卢德刚、马继飞、李强、李德波、孙庆杰、刘志强。引言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合成树脂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山东省合成树脂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合成树脂行业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各类安全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合成树脂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行业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和验收、成果与应用、持续改进等。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合成树脂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7/T 2883-201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3010-201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3术语和定义DB37/T 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基本要求4.1健全机构4.1.1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4.1.2各职能部门要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骨干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4.1.3其他各部门(车间)要成立的以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对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4.2完善制度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至少包括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各级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各层级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登记上报等内容,以及对各层级目标责任考核以及奖惩办法等内容(见附录A)。4.3组织培训4.3.1企业各层级应根据体系有效实施的需要,确定培训需求和培训目标,编制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中应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对象、日程安排、考核方式、培训教材和培训效果评价等。4.3.2企业对员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培训,应按国家及行业的要求建立培训记录和档案,并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文件管理,避免损坏和遗失。4.4全员参与企业从最高管理层到基层操作人员,均应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隐患级别确定相应的治理责任单位和人员。重大隐患由公司级负责组织整改,一般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整改。5隐患分级与分类5.1应按照 DB37/T 3010-2017 第 5 章的规定执行。5.2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列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等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企业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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