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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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不良 信用 记录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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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 3、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4、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5、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6、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上报隐患和在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 7、未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8、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10、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诚信系统。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承诺以及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2、发生一般亡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3、发生其他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为一年,其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可根据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缩短为半年。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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